结合湖北省实际,规定对土地征收程序作了调整,明确在土地征收批准前,需履行确定土地征收范围、发布启动征收公告、发布土地补偿安置公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程序,未完成所有程序的,不得申请征地。人民政府确定土地征收范围后,应及时在门户网站发布征地启动公告,并同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村组张贴公告,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必须涵盖土地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土地现状调查等。征地补偿方案编制完成后,同样需在门户网站和征地所在乡镇、村组发布安置补偿公告,时间不少于30天。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有关负责人介绍,以前我国土地征收主要实行批后“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登记),经多年实践发现存在一些不足,特别是征收批准前缺乏将土地征收范围、用途、安置方案等告知被征地群众的程序,透明程度不够,农民的知情权难以得到充分体现,导致因征地行为引发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程序作了重大调整,改“批后公告”为“批前公告”,我省及时出台规定,对调整后的征地程序进行细化落实,确保被征地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
规定还新增了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内容,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批准前,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分析,对土地污染治理、安全利用情况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关对策和处置预案。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较大异议怎么办?规定还引入了听证程序,当半数以上被征地农民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时,县级政府应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听证会情况,确定并发布补偿安置方案。此外,县级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
湖北省土地征收程序暂行规定的出台,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了一个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传递民生温度,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规定全文如下:
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
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确定土地征收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土地征收范围,并组织开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工作。
二、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土地征收范围依法确定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在门户网站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同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所在地张贴,公告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应当包括土地征收范围、征收土地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等内容。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等行为。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
三、土地现状调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工作,调查内容包括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要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单位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
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对土地污染治理、安全利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处置预案,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申报用地时,需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作出说明。
六、编制补偿安置方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土地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
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在门户网站发布,同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所在地张贴,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3.补偿登记地点和期限;
4.申请听证事项;
5.异议反馈渠道;
6.其他事项。
公告期届满,应取得拟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回执函,回执函中应包括征求意见情况。
八、组织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召开听证会。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对外发布。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土地征收申报文件中对听证情况进行说明。
九、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结果交相关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签字确定。
十、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指定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其他单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林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等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个别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详细说明具体情况及采取何种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不得超过应当签订协议总数的10%,未签协议土地面积不得超过拟征收土地总面积的10%。
十一、落实补偿费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进行测算,及时落实有关费用并足额预存。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申报文件中需对费用落实及预存情况进行说明,并附具预存凭证。
十二、征地报批。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逐级提出土地征收申请,申报材料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十三、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拟定土地征收公告并在门户网站发布,同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所在地张贴,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土地征收公告应包括:土地征收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十四、实施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公告的公告期结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确定相关部门或者指定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其他单位具体实施土地征收。
实施土地征收过程中涉及征地补偿标准调整的,按以下要求执行: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前已依法批准征地且地方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发布土地征收公告的,按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标准执行。其他情况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十五、土地交付。补偿到位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交付被征土地。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土地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